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8月28日,兰考法院审结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决加工踏花被的张兰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兰香是兰考县城关镇人。2005年初,她在自己家开了一家“毛线加工踏花被”店,添置了弹花机,做起了用毛线加工踏花被的生意。然而,那台弹花机没有防护措施,存在着安全隐患,张兰香在明知有危险情况下,一直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冒险操作这台弹花机。2007年12月4日,兰考县红庙镇的农民王志桂来到张兰香开的店里加工踏花被,她就站在一旁看张兰香操作着弹花机。突然,王志桂的围巾被绞进弹花机的轴承里,随即,她的头也被拽了进去,严重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亲属在公安机关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按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兰香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告人损失,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