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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收购金项链;构成犯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8-09-24 17:15:01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9月24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胡建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2日晚,孙越领等三人(均已判刑)到兰考县中医院南一居民家中,盗走金银首饰等物品。后孙越领将其中的一条黄金项链卖给了被告人胡建忠,胡建忠明知黄金项链来路不正,是盗窃所得的赃物,因贪图便宜,仍予收购。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建忠明知黄金项链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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