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原告张永河出于好意帮邻居扒旧门楼,不料却被倒塌的墙壁砸伤,因协商未果,他将被告杨金枝、汤海莲诉至法院。近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处被帮者承担原告损失总额的80%,即15535.3元。
2007年4月26日,被告杨金枝找到原告张永河帮忙找人给其儿媳汤海莲扒掉旧门楼。由于两家是邻居,关系很好,原告就答应找人干。问了附近的建筑队后,得到的答复却是:农活忙,没人干。次日上午,被告杨金枝又在家中请客,让原告自己找人扒门楼。盛情难却,当天下午,原告就找到同村的刘丑、王法根等人一同开始给汤海莲扒门楼。17时许,6人在干活的过程中,张永河不幸被倒塌的墙壁砸伤,导致左肱骨头粉碎性骨折、肋骨多发性骨折、肺挫伤、双侧血胸,共在兰考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3天,共花去医疗费20212.88元,其中被告汤海莲为其支付了16587.88元。经司法鉴定,张永河的伤情被综合评定为伤残9级。出院后,因原、被告就赔偿问题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永河受被告杨金枝的委托为被告汤海莲找人扒门楼,应认定原告与被告汤海莲之间属于帮工者与被帮工者的关系,其在帮工过程中人身受到损害,被帮工者应当赔偿其损失,原告合法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张永河在帮工过程中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对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汤海莲的民事责任;被告杨金枝不是门楼的主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汤海莲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永河医疗费3625元、残疾赔偿金13044.12元、误工费990元、护理费4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元、营养费430元、交通费70元、法医鉴定费400元,合计19419.12元的80%,即15535.3元。同时驳回了原告张永河对被告杨金枝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