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成年人李某因在学校内出言不逊被学生打伤,遂将打人的学生和学校都告上了法庭。9月17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成年人进入学校而被学生殴打致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学校因在纠纷中无过错,法院判决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2月6日下午2时许,因学校放假,原告李某去兰考县城关镇二中帮其弟收拾桌椅书籍等物品。当其走到南排教学楼时,遇见在校学生即被告刘彬、张涛、何辉、赵志阳等人,其中刘彬拉住原告的弟弟说话。李某无事生非,口出不逊,对着刘彬说:“滚一边去”,从而引发冲突,被告刘彬、何辉、张涛等多人一涌而上对李某进行了殴打。城关镇二中的老师、负责人等出面制止,才防止了事情的进一步恶化。原告李某被打伤后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鉴定费等4900余元。刘彬的父亲和兰考县城关镇二中各支付给李某医疗费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刘彬、何辉、张涛、赵志阳将原告李某打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其是未成年人,该责任由其各自的法定代理人承担,原告李某作为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口出恶言,对于纠纷的发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被告兰考县城关镇二中在该事件中已尽到职责,对事件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刘彬、张涛、何辉、赵志阳各自的法定代理人分别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4815.45元、交通费32元、法医鉴定费100元、护理费2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元、营养费230元等总金额5637.45元的20%,即1124.9元,其中刘胜利减除已支付李鑫贤的500元后还应支付624.9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李某对被告被告兰考县城关镇二中的诉讼请求。(因涉及未成年人,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