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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盗窃干妈财物 干妈求情法院轻判

  发布时间:2008-09-17 09:29:07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由于一时糊涂,干女儿竟然偷配钥匙盗窃干妈家中财物。9月11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青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2006年元月29日中午,被告人李青用事先偷配的钥匙,到开封市劳动路纺织厂家属院5号楼2单元周玉家,打开屋门偷走现金2900元、黄金戒指三个(价值1885元)、玉扳指一个、手机两部、工具盒一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其干妈周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李青犯罪时不满18周岁,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其家长积极对失主进行了赔偿,且失主强烈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不予处理或从轻处理,综合以上情况,决定对李青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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