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判公开 -> 规章制度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工作管理平台使用制度

  发布时间:2016-06-27 16:24:33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工作管理平台使用制度

    为更好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职能,推动全市法院规范使用人民法院执行指挥工作管理平台,不断提高平台利用效率,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指挥工作管理平台,是最高法院建设的推动全国四级法院执行业务,开展协调与管理的重要管理平台。依托平台提供的执行督办、执行会商、语音指挥、即时通讯、请求事项等功能,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增强沟通与协作,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条 执行指挥工作管理平台应配备管理员一名,负责督办事项的接收报送转办和回复等工作,平台管理员应熟练掌握各项系统操作,确保及时有效准确的处理相关事项。

    第三条 平台管理员应为法院正式在编干警,管理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第四条 平台管理员应受善保管系统登录的账号和密码,避免因遗忘、泄露等情况,导致平台无法操作或被他人擅自操作。

    第五条 法院平台管理员在工作时间应登录平台,并保持全天在线,确保在1小时内接收信息。

    第六条 平台管理员在接收事项后,应对事项进行登记并报送相关领导,确保事项办理全程留痕。

    第七条 相关领导将交办事项批转承办部门办理的,承办部门应及时办理,并由平合管理员通过平台反馈办理情况,如需继续转办的,承办部门应提出转办意见,交由平台管理员进行平台操作。

    第八条 相关领导将请求事项批转承办部门办理的,承办部门应及时答复,并由平台管理员通过平台进行反馈,如需继续向上级法院发出请求的,应经领导审批后交由平台管理员进行平台操作。

    第九条 收到督办事项后,应及时按要求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办理情况通过平台反馈上级法院。

    第十条 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及省法院的要求办理各类事项。

    第十一条 因违反本规定,致使督办事项未按要求及时办理的,将对责任人进行通报,并依据工作情况周通报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关闭窗口

地址:开封市晋安路68号  
邮编:475004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