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网络查控与拍卖监督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网络查控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促进网络查控与网络司法拍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升工作质效,根据有关规定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工作中的网络查控与网络司法拍卖按照各实施团队自行操作、执行指挥中心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各实施团队应当明确网络査控与网络司法拍卖岗位人员、职责,执行指挥中心将该项工作纳入执行指挥统一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条 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辖区地方性银行的对接工作,对还未开通网络查控功能的地方性银行积极督促,做好衔接。
第三条 执行人员应当自执行局接收案件之日起5日内启动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第四条 对查询到的财产,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控制措施的,须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需要线下控制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
第五条 执行人员应当对网络查控中获取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严格保密。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法院调查的财产信息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准许。
第六条 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七条 对于符合拍卖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启动拍卖程序,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八条 各实施团队在实施网络司法拍卖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九条 各实施团队实施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30日前公告。
第十条 拍卖流拍后,各实施团队应当在30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合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实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或撤销执行申请的;
(2)被执行人已支付全部执行款的;
(3)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中止执行或撤销的;
(4)入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6)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7)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8)应当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执行人员认为需要哲缓或中止拍卖的,应当经执行局长审批同意。负责网拍人员接到哲缓决定或者中止裁定后应当立即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拍卖,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合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第十三条 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本院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后,执行人员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应当于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
第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控和网络司法拍卖的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进行。
第十六条 执行指挥中心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对全市法院络查控和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