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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7-21 16:20:11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中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提高执行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场执行活动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内容应当包括执行案件数据管理系统中的重要节点、需要固定的相关证据及易产生争议或发生冲突的事项等信息。    

    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 执法记录仪实行集中管理、专人负责。全市法院执行部门要确定专人为执法记录仪管理员,负责对执法记录仪进行管理维护。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应由执法记录仪管理员统一存储和保管。    

    执法记录仪管理员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采用刻录光盘等方式,随案件卷宗归档并长期保存。

    建立执法记录仪配备使用情况台帐,明确记载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使用起止时间等有关内容。

    第四条 执行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确保时间设置等信息准确。    

    对执行活动要同步录制,录制过程应当自办案人员执行办案时开始,至执行办案结束时止。录制内容应当尽可能反映执行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等。

    执行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时,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告知。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本次执行全程录音录像,请您配合。

    第五条 执行人员应当合理佩戴执法记录仪,以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录制内容应当如实反映执行活动的全过程。    

    第六条 对下列执行现场,办案人员必须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归档长期保存:    

    (一)突发性、群体性事(案)件;    

    (二)执行信访接待;    

    (三)涉及人身安全等复杂案件的现场处置;    

    (四)现场实施罚款、拘留措施的;    

    (五)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的现场处置。    

    因不可抗拒事由或取证需要等原因无法或不宜同步录音录像的,经报告局领导同意,可以不予同步录音录像,但应及时将上述情况记载入卷。

    第七条 执法记录仪由全市法院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行配备。原则上,每名执行人员配备一台。    

    第八条 全市法院执行实施部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保管、维护、使用培训等具体管理工作,对执法记录仪进行统一编号,固定配备给相应的执行人员使用。    

    第九条 全市法院应当建立调阅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将执法记录仪录制的声像资料私自交给任何单位和个人观看或拷贝。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声像资料,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条 执行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二)因对执法记录仪使用不当等,致使重要声像资料未记录;    

    (三)使用执法记录仪录制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四)私自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原始声像资料;    

    (五)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六)其他严重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应当在执行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信息移交执法记录仪管理员,执法记录仪管理员应当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执法记录信息储存在固定的存储设备上。    

    全市法院应当将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录制信息的录入等情况纳入执行人员年度工作业绩考核。

    第十二条 市中院将定期对各基层法院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纳入执行工作年度考评范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中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基层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中院执行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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