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信访案件交办督办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本院涉执信访交办督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涉执信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交办督办基本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交办执行信访案件后,要通过挂网督办、领导包案、巡回督导等有效工作方式督促办理;以执行信访案件总数已化解信访案件数量等作为基数,以案访比、化解率等作为指标,定期进行通报;未落实督办意见或者信访化解工作长期滞后,院长可以约谈信访案件承办人,进行告诚谈话,提出整改要求。
二、交办督办的范围和途径
1.上级单位交办督办的案件;
2.领导有批示的涉执信访案件;
3.各级信访部门交办的案件;
4.当事人到本院信访、监察等部门反映的案件;
5.群众来信反映的案件;
6.群众互联网反映的案件;
7.其它需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交办督办的办法
1.上级人民法院交办案件必须实行挂网督办,同时必须正式发函说明交办要求,并附上相关的举报材料或者摘录材料;
2.上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话、电传、发函、派员、调卷、听取汇报以及通报等方式对交办案件进行督办;
3.单个涉执信访事项的交办、综合交办、电话交办等,都要建立正式信访合账。
四、交办督办信访事项的办理
1.上级法院根据信访事项合理确定办理期限,承办人原则上必须在办理期限内办结,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上级法院审批,可合理延长期限;
2.信访事项办结后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执行局长签字盖章后,报市中院执行局。
五、涉执信访事项的督办
对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部门有权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形。
六、交办督办工作的责任追究
对信访案承办有下列行为的,应通报批评或作出相应处理:
1.接到交办案通知后拒不提供情况或材料的;
2.接到交办的信访案后顶着不办或拖着不办的,在规定时问内既不说明原因又不报告结果的;
3.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4.其他违反交办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