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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执行综合管理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5-02 10:04:17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执行综合管理工作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法院执行数据统计上报、材料编报等综合管理工作,提高执行工作质效,保持信息畅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整体情况和最新动态,更好地发挥执行综合管理工作的服务和监督作用,根据有关工作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执行综合管理工作是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和信息支撑的重要依据,也是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完成情况的直接反映,主要是指各项执行数据统计上报和执行工作相关文字性材料的编报等工作。  

    第一条 中院执行局负责对全市法院执行综合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  

    第二条 各基层法院执行综合管理工作,实行执行局长负责制,并安排一名副局长分管,同时要根据工作量等情况配备一名或数名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的专职人员具体负责。 

    第三条 各基层法院负责执行综合管理各单项工作的专职人员要固定,并保持相对稳定;特别是数据统计人员,不得随意调换,确需调换的,要选择合适人员,做好工作交接,并报中院执行局备案。    

    第二章  

    第四条  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

    本规定所指的数据统计内容包括:执行案件收结案、打击拒执犯罪、网络司法拍卖、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宣传、专项执行活动及其他执行工作所需数据。  

    第五条 数据统计报表包括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年报、快报、临时性各类报表等。  

    第六条 数据统计报表必须按要求和规定认真填报,确保统计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 数据统计报表中有逻辑关系的数据,必须保证关联数据的合理性、准确性,特别是同一报表需连续、定期上报的,应将本次上报数据与上次上报数据进行核对,特别是累加数据,不允许出现本次上报数据小于上次上报数据的情况。    

    数据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时,发现数据有误或存在疑问的,应及时与案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进行认真核对并纠正,不得漏报、错报。  

    第八条 各基层法院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数据统计报表,上报前须由数据统计人员签字,并报本院执行局长审核签章。各基层法院要对上报的数据统计报表中的各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第九条 各基层法院应对上报的数据统计报表进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章 

    第十条 文字性材料编报工作  

    本规定所指的文字性材料编报工作包括:执行工作信息、典型案例、专项活动总结、情况报告等材料的撰写和报送。  

    第十一条 各基层法院要保证上报文字性材料的真实性和高质量,材料内容要真实可靠、有据可依、文字表述准确、用词严谨、分析恰当、数字精确。  

    第十二条 各基层法院的文字性材料,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完成并上报。报送前要经过严格审批,经本院执行局长审核批准后方能上报。  

    第四章  

    第十三条 通报考核 

    执行综合管理工作实行日常考核制度。考核主要从上报时间、数据准确性、材料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成绩计入年终绩效考核成绩。  

    第十四条 中院每月或每季度对各基层法院执行综合管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对累计三次迟报、漏报统计数据或文字性材料的,或一次迟报、漏报影响全市法院整体工作进度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执行局长在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会上检讨,并扣除绩效考核相应分值。  

    第十六条 因数据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认真被上级法院法院通报的,将追究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至下发之日起实行,由中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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