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认为银行审核不力,致使9万余元存款在一日内被人掉包,兰考县个体业主岳佐汉将建行兰考县支行告上法庭。9月1日,兰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诉称,2005年12月底左右,一案外人称其表弟在洛阳军分区工作,节余有一批生活用液化气须处理,可帮助联系,并要走了原告的联系卡。2006年1月10日,案外人与其表弟到原告处谈液化气的买卖问题,谈妥后,案外人要求原告在工行兰考县支行开立账户,以便货款转帐。当日,原告在被告处开设了以岳佐汉为实明的存款100元的个人账户。而后,案外人使用岳佐汉的名字也在被告处开设了存款100元折卡合一的账户。当日下午,原告在被告处存入到存折上9.3万元。
在原告开户后,案外人寻机将两本开户地点相同,开户户名相同,存款数额相同,帐号稍有不同的存折掉了包,结果原告将9.3万元存到了案外人开设并掌握秘密的那个存折上。原告在1月11日查询时,岳佐汉存折上被取走93070元,随即报案。
岳佐汉以建行兰考县支行存在过错为由将其诉至兰考县人民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岳佐汉与被告形成储蓄合同关系的帐号存折不是本此起诉所主张的帐号存折。由于原告不能举证证明主张的存折为被告向自己所发放,其将款项误存入他人帐号,属自己过错所造成,被告在业务操作时不存在过错,被告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