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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意撕毁法律文书 以身试法被拘留

  发布时间:2018-09-19 09:41:21




    9月17日上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名公然撕毁法律文书、藐视法律尊严的案外人陈某作出司法拘留10日、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

    陈某系一起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的丈夫,此案件依法审理判决后,该院工作人员前往被告家中送达法律文书,由于被告本人不在家,工作人员依法向其同住成年家属陈某进行送达。该院工作人员第一次来到被告家中送达法律文书时,被告丈夫陈某声称自己不是工作人员口中所谓的陈某,也不认识被告,并且对工作人员恶语相加,态度蛮横、拒不配合。该院工作人员向被告所在村委了解并调取陈某户籍信息,证明陈某与被告确系夫妻关系,并无离婚事实。

    9月17日上午,该院程法官和法警再次来到被告家中,耐心向被告丈夫陈某解释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和规定,陈某仍不配合,情绪激动,竟当场撕毁民事判决书,全然不顾工作人员的规劝和制止,并出口谩骂、侮辱法院工作人员,态度极其恶劣。整个过程法警依法通过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取证。

    鉴于陈某肆意撕毁法律文书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阻碍了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影响极坏。为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尊严,严厉惩治妨碍诉讼的违法行为,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对陈某依法作出司法拘留十日、罚款20000元的决定。

    相关法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毁损、扣留案件材的,属于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案外人陈某不计后果撕毁法律文书的行为最终让自己吞下法律制裁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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