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尉氏县法院依法对诽谤、威胁案件承办法官的被告赵某红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据悉,这是开封市首例诽谤、威胁法官被处罚案。
据了解,因民间借贷纠纷,赵某红被霍某起诉至尉氏县法院。2017年12月,尉氏县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查明相关事实后,依法判令赵某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霍某借款及利息。收到判决书后,赵某红通过电话、短信对承办法官进行诽谤、威胁。承办法官就相关法律、事实问题对其进行耐心解释,反复告知其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并提醒其注意言行。但赵某红仍置之不理,并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威胁、诽谤承办法官,声称要“鱼死网破”、“杀死全家”、“让其付出代价”。
尉氏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依法认定赵某红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法官的诽谤和威胁,于8月15日对赵某红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采取了拘留措施。
近年来,威胁、诽谤、侮辱、伤害法官的事件时有发生,为此,中办、国办出台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最高院也出台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对于那些企图通过诽谤、威胁等不法手段来妨碍司法公正、影响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法院可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法官人身权益和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