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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响司法和谐的主旋律

兰考法院跨省与相邻法院广泛开展司法协作纪实

  发布时间:2008-03-13 12:15:02




一、楔子

    2006年5月,在河南法院系统思想作风整顿期间开展的大接访活动中,一起跨省涉法信访案件引起了兰考法院一线法官的深深思索:山东省东明县刘玉梅来院信访,反映兰考法院执行不力,对其申请执行本村赵建军交通事故赔偿案一直拖延执行,要求法院在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限期结案,并为此赴京上访。经立案查询,因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系山东省东明县人,兰考法院执行局在接到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后,已经按规定及时将此案委托山东法院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出具证明该案已按规定转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两个月内三次赴山东省高院查询无果,再次赴京上访。为尽快办结这起跨省信访案件,承办法官多方联系,最后才查询到该案被指定山东省东明一邻县法院执行,而此时距兰考法院执行立案已有7个多月。河南兰考县与山东东明县虽然分属两省,但地界相邻,一个简单的委托执行案件竟然在路上辗转了半年有余,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诉累,也有损人民法院“公正高效”的司法形象。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注重司法协作,倡导司法为民,践行“公正与效率”的社会主义法治大环境中,针对两省结合部基层法院的司法协作问题,能否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的范围内,寻找到一套既能确保公正司法,又能便利群众诉讼的司法协作新途径?

二、构思

    带着这个问题,兰考法院组织基层法庭和研究室的人员对省界邻接处的诉讼现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兰考县分别与山东省的东明、曹县两县接壤,区域内分设兰考县东坝头、固阳、张君墓和山东省曹县庄砦镇、东明县三春集、东明集六个基层人民法庭。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跨省诉讼案件从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为主转向经贸、合同、婚姻等纠纷多元化并存,且呈逐年增多趋势。2003年,兰考法院受理跨省诉讼案件21件,2004年上升到30件,2005年33件,2006年41件。这些案件由于原、被告分属两省,在调查取证、诉讼调解及判决执行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不便。有些当事人因自己是外地人,就抱定吃亏念头,只求问题尽快解决;有的拿到判决书后,就干脆不申请执行,处处表现出对异地法院办案公正性的猜疑。而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一些跨省执行案件由于种种因素的干扰,迟迟得不到执结的现象。4年来,兰考跨省纠纷案件涉及财产执行的共32件,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的仅11件,得到完全履行的只有3件,成为“执行难”中的一个难点。

    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加强两地法院间的司法协作是关键。对相邻两省基层法院之间开展司法协作,因为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定,法院与法院之间即便是因为个案有了联系,也都是停留在帮忙送送法律文书,找找当事人的层面上,始终没有形成系统的协作关系。

三、尝试

    兰考法院决心在这个问题上开展新的探索,首先以与山东接壤的三个基层人民法庭为依托,主动与山东分属两县的三个基层法庭联系,就如果方便三县相邻地区的群众诉讼、提高诉讼效率,进行了认真的协商,初步达成了审判信息互通,审判资源共享,个案通力协作的合作意向。在初步合作过程中,兰考法院的基层网络建设工作给予山东邻县法院很大启发,该院也迅速参照开展了基层网络建设工作,并很快形成规模,发挥了作用。2006年10月23日,六法庭在兰考法院固阳法庭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一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强协作,积极配合,确保两省三县边缘地带民事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结;二是在涉及案件管辖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不推诿、不扯皮,不争案件管辖;三是在委托法律文书送达时,接受对方委托后,应及时送达,并将送达情况通报给对方;四是六法庭工作人员在去对方法庭辖区处理案件时,当地法庭应热情接待,积极配合,切实解决办案人员的异地困难;五是在审理具体民事案件中,对外地法庭辖区的案件,当地法庭应充分利用本地基层网络优势,协助办案法庭做好协调工作,力争达到案结事了;六是加强沟通,每年两次定期召开学术交流研讨会。该协议得到了所在法院领导的重视和认可,并将合作范围扩展到执行工作,要求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参照审理,通力合作,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

    兰考法院坝头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张某家住河南省兰考县谷营乡,被告王某娘家住山东省东明县焦元乡,原告起诉前被告已搬回娘家且长期外出。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可委托山东省东明县法院送达,委托送达不但手续繁杂,而且用时较长,不利于案件的审理,更不利于对案件的调解。基于六法庭的合作协议,坝头法庭直接邀请三春集法庭予以协助,于立案的当日就将手续直接送达了被告家中。由于被告长期外出不在家,三春集法庭利用熟悉的基层组织关系,把当地村委干部和被告家属叫在一起,为他们讲明案件的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看到向他们讲解的是三春集法庭的法官,当地村委干部和家属也积极配合,很快就通知当事人王某回来。王某回来后,又直接赶到了东明集法庭,并向法庭的法官讲明了具体意见。两地法庭的法官电话联系后,坝头法庭的法官马上通知原告,并赶往三春集法庭,在当地法庭现场调解,案件当日就调解结案。王某还主动把已经拉回娘家的属于张某的财产送到了当地法庭。

    在执行工作中,两地也开展了很好的协作。原告王某是兰考县闫楼乡个体板材加工企业老板,被告谢某是山东省曹县庄砦镇祥符集个体板材加工企业老板。谢某欠王某板材款27000元。兰考法院固阳法庭依法做出判决后,原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某经通知后仍不还款。固阳法庭依据协议,直接来到曹县庄砦镇法庭,在庄砦镇法庭的协助下,被告所在的村委基层组织出面担保,最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告一次清结所欠本金,原告放弃其余款项,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东明县李某申请执行兰考县中原油田基地的张某、杨某案,东明县法院三春集法庭委托兰考法院执行局予以强制执行。按照相关规定,应由东明县法院先将案件材料送至山东省高院,再由省高院移送至河南省高院,之后转至兰考法院。山东省三春集法庭在兰考县固阳法庭的配合协助下,将案件直接委托兰考县法院执行局予以执行,委托手续1日内全部办齐,省去了繁杂的委托程序,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兰考法院执行局接受委托后高效执行,及时结案,不足10天,就通知三春集法庭带领当事人领取了全部执行款。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了省际边界地区的矛盾纠纷,促进了和谐稳定。

四、展望

    今年以来,兰考法院又开始尝试跨省际基层民调工作的联动模式,以两地法庭协作为基础,以基层网络调解人员为连线,以解决跨省民间纠纷为切入点,实现纠纷信息互动,调解思路互通,乡土民情互知,处理方式互用,妥善权衡“法、理、情”三者的关系,注重人民调解“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说事”与诉讼调解“以法办案、顺应大理、关注民情”的侧重点的合理位移,突出体现了人民法庭的依法办事和人民调解的人文处理,促进了司法和谐,维护了社会稳定。

    今年4月,山东省东明县的刘某与兰考固阳镇的李某因婚约财产发生纠纷。因为李某外出打工不归,准备结婚的刘某见婚事无期,便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婚约财产,双方解除婚约。李某家人以退婚是男方自己提出为由,提出按地方风俗不应返还婚约财产。双方抵触情绪很大,扬言要把官司打到底。固阳法庭受理后,并没有直接进入诉讼调解程序,而是通过三春集法庭互相配合,把两村的基层网络人员叫在一起,通过双方的亲戚、媒人,做诉讼外的沟通调解工作。经过前后三次的座谈,双方心平气和地坐到了一起,彩礼纠纷得到协商解决,原告刘某撤回了诉讼。今年以来,已有7起跨省民事纠纷在诉讼立案之前通过两地的人民调解网络顺利化解。

    在跨省际司法协作方面,兰考法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并已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后面的路还很长,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很多,兰考法院和相邻山东省两县法院正期待着更深层次的协作与配合,期待着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赵根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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