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9月2日,一起小学生状告母校人身损害赔偿案在开封市鼓楼区法院宣判,法院判决开封市某小学赔偿九岁的曹明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16024.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18024.80元。
曹明明原是开封市某小学二年级四班学生,2007年3月9日上午第二节课下课时,从教室出来明明在走廊上走时,由于地面太滑,加上同学拥挤而摔倒,紧随在其身后的小学生赵某也摔倒,并砸在明明的头部,致其两颗门牙被磕断。经开封市大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法医鉴定后认为原告门牙已不可能再生,即使人工修复(补冠或装镶义齿)也将部分影响外观及咀嚼功能。鉴定结论为明明的损伤属十级伤残。
明明的父母实在接受不了这个事实:两个门牙磕掉不仅影响吃饭,而且影响面容。与此同时对明明精神也造成很大打击,出事后的明明整日郁郁寡欢,象霜打的茄子一样。为此明明的母亲多次找学校协商赔偿事宜,但校方则说明明的损害的后果不是学校造成的,学校的各项设施符合国家规定,不存在不安全因素。此事件的发生是由于原告在拥挤的情况下造成的,因此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明明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
开封市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被告学校教师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对学生下课时应注意事项应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和制止,因其未尽到教育和管理义务,使学生在下课时发生拥挤后原告致伤,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原告对此事故的发生也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其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原、被告在本案中应承担责任,酌定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负担20%的责任。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时下新学期已经开始,作为学校、学生、学生家长三方更应增强安全教育意识,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