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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法院出台信访责任追究规定

  发布时间:2008-09-10 15:30:08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为强化信访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改进信访工作,兰考法院依照该院工作实际,制订出台了信访责任追究规定。

    信访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信访案件实行信访责任终身制,形成信访案件的原承办人列入信访包案责任人之列,与责任单位负责人一同承担相关的信访责任。发生如下8种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1、立案庭信访人员对来信来访不作认真登记,不及时向领导汇报,不及时转交办的;2、各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对院领导或立案庭转办、交办信访事项不接收、不办理的;3、对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办理不及时、不按时办结的;4、初访推诿、敷衍、拖延造成重复信访2次以上的(含2次);5、稳控工作不到位,信访人到中央、省、市、县上访的;6、接到接访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进行劝返、稳控的;7、未按规定的时间及方式进行日查日报告、零报告的;8、排查工作不认真,未排查出信访隐患的。

    该院的责任追究的形式分为:1、通报批评;2、诫勉谈话;3、责令做出检查;4、黄牌警告;5、调整工作岗位;6、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受到第3、4、5项责任追究的个人,在当年的工作考评中,不得被评为优秀,连续两次受到责任追究的,不得被评为称职:受到第6项责任追究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提拔、晋职、晋级。  

    该院的信访责任规定对各类信访事项进行了详细具体的扣分规定,信访工作情况纳入本院的司法能力考核进行考评。该规定还明确,除对信访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进行追究外,对包案领导的领导责任也同时追究。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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