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曾因盗窃分别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判处过拘役三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出狱后又多次实施盗窃,将自己再次送入监狱。2018年5月2日,祥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经审理查明,韩某出狱后分别于2017年11月2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3日三次在祥符区城关镇的网吧和拉面馆实施盗窃,盗窃总金额128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韩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