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亲友之间相互担保债务,因一方到期没有能力履行债务致使担保一方成为共同被执行人的案件较为普遍。究其原因,大都在于担保一方因亲友关系碍于面子或因小利提供担保,却并未认识到担保行为的法律意义,待到法院强制执行时,再以担保一方推卸法律义务,便于法所不容了。5月8日,尉氏县法院强制执结了一起被执行人(担保人)张某为在编教师的民间借贷案件,通过每月划扣张某的工资款,结清了该案的全部执行款。
2014年3月,赵某为经营生意从银行借贷三十万元,因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人,赵某便找到在县某公立中学担任教师的好友张某,请张某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张某因两人朋友关系碍于面子便同意了此事,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担保。
2016年4月,张某收到法院传票时才得知好友赵某未履行到期还款义务已被银行起诉,并将自己和赵某列为了共同被告。案件经尉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两被告人履行到期借款及利息共计364800元,判决生效后,因两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案件转入强制执行阶段。在法院两次执行中,赵某偿还了大部分借款及利息,截止2016年12月,该案尚余6万多元借款未执行到位。法院通知张某履行担保义务,张某以自己未使用借款为由逃避还款义务。随后法院冻结了张某的工资卡,并采取定期划扣的方式,执行了剩余款项,目前该案已结案。
根据我国《担保法》有关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保证人不得以未使用借款、无偿还能力等理由抗拒执行。执行法官提醒社会公众,担保有风险,为之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