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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屈”的狗主人

  发布时间:2018-05-08 15:18:42


    随着居民养犬数量的逐年增多,犬类伤人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难题。犬类伤人、扰民之后,饲养人往往难逃其责,但有些情况下可以免责或少担责,这主要看受害人是否有过失,比如受害人不听饲养人劝告,故意挑逗犬只,结果被咬伤,饲养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饲养了政府明令禁止的像藏獒、德国牧羊犬、杜宾犬等烈性犬,如果发生了伤人行为,则无论饲养人有无过错,饲养人都要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开封市祥符区万隆乡村民齐建新到本村村民赵明亮家借东西时,挑逗赵明亮家饲养的狗,结果被狗咬伤,花费了一万多元的医疗费,齐建新要求赵明亮赔偿时,遭到了赵明亮的拒绝,赵明亮认为齐建新是咎由自取。无奈之下,齐建新把赵明亮起诉到法院。2018年4月13日,祥符区法院判决赵明亮赔偿齐建新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19678.55元。

    2017年8月6日,齐建新到本村村民赵明亮家借用喷雾器,进到院子里,齐建新喊赵明亮,没人作答,一条被圈在墙角铁笼中的黑藏獒狗狂吠不已,淹没了齐建新的叫声,他顺手拿起胡家大门口的铁锹,朝向狗笼胡乱敲击了几下,而后拿起农用车上的喷雾器转身离开。由于当天赵明亮给狗喂食后,忘记了给铁笼上锁,齐建新还未走出院子,便被挣脱而出的黑狗追了上来,黑狗把齐建新扑倒在地,并朝向齐建新胡乱撕咬,齐建新遂大声呼救,幸好本村几位村民及时赶到,才乱棍将黑狗打走。随后,齐建新被家人送到通许县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咬伤、左手腕部神经肌腱损伤、左臂骨折,8月19日出院时,齐建新共花费医疗费15806.96元,加上在通许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出疫苗款1917元,齐建新这次共花费17723.96元,齐建新出院后便向赵明亮讨要医疗费,结果遭到了赵明亮的断然拒绝,赵明亮认为,齐建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家里无人的情况下挑逗黑狗,齐建新所受损害属于咎由自取。后经村委会调解,赵明亮认为最多出医疗费的三分之一。

    2017年9月17日,齐建新一纸诉状把赵明亮告上了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赵明亮赔偿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22065.59元。

    法庭审理中,赵明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齐建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家里没人的情况下挑逗自己饲养的狗,齐建新应当能预见到危险后果,其自身存在的过错是他所受损害的主要原因,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失相抵原则,自己不应该担责。

    祥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不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失相抵原则,但是该原则的适用前提是饲养人饲养管理的动物属于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允许饲养的动物。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赵明亮饲养的藏獒犬属于违禁饲养,参照开封市养犬城市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居民禁止饲养烈性犬)可知,本案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无论齐建新有无过错,赵明亮做为动物饲养人均应承担严格无过错责任。 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紫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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