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执罪自诉案件,被告人杨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自诉人张某领取执行款后撤诉结案。这是该院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审理的又一起刑事转自诉的涉执行案件。
据悉,张某与杨某因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经尉氏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定杨某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8530元的义务。判决生效后,张某向尉氏法院提出执行申请。2017年4月15日,尉氏法院立案执行,并向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杨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2017年7月18日,尉氏法院向杨某送达了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其拘留15日,拘留完毕,杨某在执行了赔偿款30000元后,一直未继续履行赔偿义务。
2018年3月,张某向公安机关申请以拒执罪立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张某随后向尉氏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该院于4月16日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为由立案审查。立案当天,承办法官向杨某送达了刑事自诉状,并对杨某进行了耐心的说服教育,指出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严重后果。在开庭前一周,杨某主动联系案件承办法官,表达了愿意尽快履行的想法。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张某与杨某达成和解协议,杨某一次性支付执行款6万余元,剩余赔偿款在10月1日前还清。随后,张某领取了杨某交付的6万余元执行款并撤回了自诉。
近年来,尉氏法院对打击拘执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依法做到“应打尽打”,不仅彰显了司法权威,也有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推动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