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在尉氏县法院执行局办公室,申请执行人孙某和被执行人李某在案件承办法官和大槐树村村支书赵某的见证下达成和解协议,李某将35000元赔偿款当场交给孙某,至此李某履行了本案的全部赔偿义务,双方当事人也捐弃前嫌,握手言和。
孙某和李某同为尉氏县大槐树村人,2015年10月17日晚,两人在打牌时发生争吵,李某动手将孙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2016年2月,李某故意伤害一案及附带民事诉讼经尉氏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理,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李某向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8000元。李某在刑满释放后,认为自己虽然打伤人,但已经被判处刑罚,拒绝承担民事赔偿,孙某无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李某不仅未到法院执行局履行义务,还借外出务工躲避执行。
在近日开展的清理执行积案专项行动中,该案承办法官主动前往李某所在的大槐树村,开展入户走访,了解相关情况。后在孙某处得知,大槐树村支书赵某是李某的朋友,两人关系很好。执行法官考虑到,村委会本身具有民调的职能,而两人私交甚好,正好可以寻求赵某的帮助,通过赵某从中说和,消除李某的抵触情绪,敦促其履行义务。
走访后的当天下午,承办法官找到了赵某,在得知法官的来意后,赵某欣然同意,并主动给李某打电话,做通了李某的思想工作。4月23日,在郑州打工的李某返回家中,并主动联系了承办法官,表示可以履行赔偿义务。第二天上午,双方当事人及大槐树村村支书赵某一同来到尉氏县法院执行局。在承办法官和村支书赵某的居中说和后,双方当事人同意将赔偿款确定为35000元,李某当场履行,两家之间的积怨也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