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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法院善用司法救助机制化解执行难题

  发布时间:2018-04-26 10:25:38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因被执行人缺乏赔偿能力无法对家境贫困的申请人进行经济赔偿,从而导致申请执行人及其亲属到司法机关信访的案件。近日,尉氏县人民法院就通过积极落实司法救助举措,成功化解了一起长达5年之久的涉诉信访案件。

    案件源起于六年前的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12年3月,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途经一处岔路口时,因与对方车辆交会时避让不及,撞到王某停放在路边的农用车上。张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急救,共花去医疗费14万余元。经县公安局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法庭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2万余元。被告王某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同年10月,市中院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执行干警了解到被执行人王某身患多种疾病,其妻子患高血压常年不能参加劳动,生活确实困难。王某在分批支付了6万元后,再无履行能力,执行陷入困境。因案件无法执行到位问题,张某多次到该院信访。2013年6月,该院本着化解矛盾,保障困难群体生活的目的,积极为张某申请到司法救助金1万元。

    2017年张某过世后,其父亲年龄偏高,身体较差,还带着年幼孙子一起生活,家庭经济极度困难。考虑到受害人家庭的实际困难,2017年12月,该院再次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张某亲属申请到3万元的司法救助。经与张某父亲沟通交流,释法说理,在领取3万的救助款之后,张某父亲向法院申请结案。至此,一起上访长达5年之久的涉诉信访案件得以了结。

    近年来,尉氏法院在坚持依法公正办案的同时,密切关注司法背后的民生问题,着力落实对困难群众实施司法救助,实践中推行主动告知、主动协助、主动调查,对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其可以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对申请救助人提供救助申请材料有困难的,主动指导、协助其准备材料,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能及时获得司法救助,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

责任编辑:王紫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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