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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的做法与体会

  发布时间:2008-09-09 09:40:26


    近年来,我院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工作,特别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方面,不断完善调解制度,创新调解机制,经过近几年的实践,摸索出了以劳务折抵赔偿金、以司法救助金变通为赔偿金等新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06年以来,我院共审结这类案件143件162人,以调解方式结案142件,调解成功率达99.3%,调解后的自动履行率达100%,为被害人挽回损失534万余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害人的权益,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与民事调解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也有自身的特点:一般来讲,当事人双方的目的较单纯,原告人想获得赔偿弥补损失,被告人希望通过赔偿得到对方谅解、减轻刑罚。这是进行调解的有利因素。另一方面,由于审理期限短,法官做调解工作的时间有限;涉及刑事责任,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比较大,矛盾不宜化解,这又是调解的不利因素。我院从不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高度重视每一起案件,站在亲民、爱民的高度,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努力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促使绝大多数案件得以调解。

    1、树立调解意识,方便群众诉讼

    我们在调解过程中,以“能调则调、尽量不判”的原则来处理民事赔偿,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哪怕调解成功的希望只有百分之一,我们总是尽百分之百的努力,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力促双方消除隔阂,化解矛盾,争取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工作是一项复杂、细致、具体的工作,影响调解工作的因素很多,一次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很小,往往需要反复多次做深入细致的工作,这要求法官更具耐心、细心和热心,不因当事人的不理解而厌烦,不因一次调解无果而放弃。以耐心、细心和热心对待当事人,“不抛弃、不放弃”,才能最终实现成功调解,获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为了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得到实现,我院还积极为被害人创造宽松、方便的诉讼环境。在审查刑事案件时,对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而未起诉的被害人,我们主动与其联系征询意见,并告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法官们打破工作常规,在征求被害人及家属的意见后再安排案件开庭时间。为确保被害人能够当日往返、节省费用,我们经常利用周末和午休时间加班加点工作,保障被害人不因客观原因而放弃诉讼,确保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2、塑造良好形象,努力赢得信任。

   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是调解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在审理案件和接待当事人时,我们要求办案法官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塑造平易近人的形象。待人接物真诚热情,加强与当事人的情感沟通。摆架子、卖关子、打官腔、耍威风,这类行为不仅不能树立法官的权威,还会引起当事人的反感,给调解工作造成极大的被动。其实,我们只需要在当事人来时让个座,倒杯茶,说几句暖心话,走时送一送,真诚地对待他们,耐心地听他们把话说完,当事人就会很高兴、很满足。法官平易近人能提高当事人的信任度,有助于消除他们对法官能否公正办案的疑虑,愿意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二是塑造中立公正的形象。对原告人、被告人都是一视同仁,保障他们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在法官释法及调解过程中发表意见时,注意方式方法,不流露倾向性意见,以免使一方当事人产生法官偏袒对方的印象。在调解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困难或复杂问题,会受到各个方面的诱惑和压力,我们应保持情绪稳定,保持克制。不畏权势、金钱,不讲人情、关系,不轻易表态,沉着冷静地进行观察分析,及时做出判断。三是塑造清正廉洁的形象。当前的社会风气使不少当事人存在办事不出“血”不行的错误认识,因此在案件审理期间,往往会有当事人托关系、送钱物、请吃喝。对这种现象,我们要求办案法官坚决予以推辞,同时做好当事人的教育工作,让他们意识到解决问题的途径不是靠请客送礼,而是被告人一方能够争取被害人一方的宽容和谅解,被害人一方能够得到实际的补偿和心理的宽慰,从而使双方当事人把心思用在化解矛盾上,奠定了良好的调解基础。

   3、做好法官释法,确保宣讲到位。

   兰考是个农业大县,经济欠发达,群众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不少案件当事人几乎对法律程序 、诉讼权利一无所知,这些给诉讼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碍。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在第一次接触当事人时就开始向当事人讲明诉讼权利义务 、法律程序等相关法律知识,对当事人不明白、不了解的法律问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力争做到有问必答。实践表明,在诉讼调解中,当事人清楚法律权利 、义务,充分了解法律程序后,往往能够与法官积极配合,自觉、快捷地实现和解、调解。

   4、调查财产状况,有的放矢调解。

   对涉及可能存在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我们认真做好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调查,通过对被告人邻居、所在单位或所处的基层组织进行走访,对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进行评估,把被告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及其民事赔偿能力向被害人作以详细解释说明,争取获得被害人的理解与认可。同时告知被害人相关的诉讼风险,使他们了解到即使对被告人判处高额的民事赔偿,如果被告人缺乏实际履行能力也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促使其形成合理的心理期待。我们还告知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的法律后果:这不仅是悔罪的表现,是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重要途径,也是取得宽大处理的一个条件,应该好好把握这一机会。从而充分调动双方当事人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二、具体的调解方法

    在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工作中,找准调解工作的切入点,是调解成功的关键。每一起案件都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犯罪情节,案件背景,当事人素质、生活阅历、生活环境及在案件中的过错责任等各不相同,我们就得善于在诸多因素中寻找关键点,寻找突破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调解前我们充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弄清楚案件的起因及后果,全面把握当事人双方参与调解的愿望和目的,紧紧联系双方的诉求,寻找并把握好双方均可接受的最佳调解点,力争做通双方的思想工作,促使他们能求大同存小异,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需要解决的问题,以便促成调解,化解矛盾,从而使我们的调解自动履行率达到了100%。我院在实践中探索了以下几种方法:

   1、劳务折抵法。对于被告人家庭生活困难,赔偿能力差的,按常规情况,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很小。但我院根据具体案件,开创了以劳务折抵赔偿金的赔偿模式。有这么一起案件:被告人张强驾驶一辆无牌无照三轮车,并违章载人,在路过乡村小路和公路交叉口左转时和路过的一辆大货车相撞,车上乘坐人张诚被当场轧死,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走访,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害人和被告人系本家兄弟,两家关系很好,那天被害人是顺路搭乘被告人的农用三轮车一起下地干活而发生事故的。被害人是家中的唯一劳动力,他死亡后,妻子独自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生产生活十分困难。虽然被告人愿意赔偿,但家徒四壁,连被害人不高的赔偿要求也无法满足。针对这种情况,承办法官找到双方的家族长辈一起给被害方做工作,被告人当面向被害人家属真诚悔罪,表示出狱后当牛做马替张诚家干好农活,被害人家属被他诚恳的态度所打动,同意被告人用劳务折抵赔偿金,希望法院能让被告人早日出狱,并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最后经院审委会讨论,针对此种特殊情形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对此,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都非常满意。

    2、亲情感化法。通常情况下,很多被告人经济赔偿能力有限,且羁押在案,调解时更需要一些关心被告人并有赔偿能力的人员参与配合,这些人员包括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和朋友。我们在发现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时,就积极邀请被告人亲友参加调解,这些人并不负有法定赔偿义务,但他们与被告人之间有着一定程度的亲情和友情,在对他们讲清楚有关法律规定的同时,以这种感情来促使他们参与支付赔偿金,不但扩大了赔偿金的来源,而且对在押的被告人也是一种教育和挽救。如我们审理的被告人李亮故意伤害一案,由于从小父母离异,生活在单亲家庭的他缺乏关爱,辍学后混迹社会,经常与人打架斗殴,家人对他十分失望。在这起故意伤害案审理期间,一开始被告人家属无人出面,经过我们联系李亮的父母,推心置腹的指出他们作为父母未尽到应尽责任并提出教育挽救的建议后,他们经过再三考虑决定出面向受害人道歉并积极赔偿了损失,又主动与李亮见面重温了亲情,最终庭审时原本玩世不恭的被告人痛苦流涕,深刻悔罪,法庭也视情节从轻判决。经回访发现,被告人李亮彻底改变了整天无所事事、游手好闲的状况,开起了一家副食店,由于经营有方,生意还十分红火。实践表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成功与否,很多情况下,取决于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而其他人的努力往往也会换来被告人的悔悟。

   3、换位思考法。审判实践中,有的当事人认死理,打气官司,宁肯要求法院从重判决,也不愿通过调解得到赔偿。这种情况故意伤害案件较多,并且双方往往是基于长期积累的矛盾而产生纠纷,一般双方均有一定过错。对于这种案件,我们要求办案法官多方位、多角度的与当事人沟通交流,引导他们去换位思考,站到对方的立场上想问题,使他们真正认识到矛盾产生的原因,明白纠纷产生“一只巴掌拍不响”的客观实际,从而使他们理解矛盾化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然后因势利导,帮助他们真正解决纠纷。我们审理的被告人冯建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两家是邻居,被告人在里、被害人在外,因为出路问题两家发生矛盾,经村、组和土地所多次调解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终于两家的矛盾爆发产生了殴斗,被告人一砖将被害人砸成轻伤。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虽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但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从重判处被告人刑罚。办案法官了解到双方纠纷发生的原因后,邀请村委干部出面一同给被害人做工作,除讲明邻里和睦的道理外,还要求他设身处地的站到被告人的角度想想,终于使他意识到每天出路不畅的烦恼,并认识到自己要面子不肯让步给被告人造成的影响,最后,当事人双方不但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被害人还主动疏通了被告人的出路,两家邻居言归于好,一个不安定因素得到化解。

    4、司法救助金变通法。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遇到双方怨气很重、矛盾尖锐,情绪激烈的案件,双方打的是气官司。他们都不愿接受“面对面”的调解,我们就采取“背对背”的方法进行,调解当面达不成协议的,我们就采取司法救助金变通法促成当事人的矛盾缓解。如被告人张其伟故意伤害一案,因他和被害人李爱枝家是世仇,十多年前双方家庭曾发生过火拼,死伤数人。这次发生伤害事件被害人又有一定的责任,所以无论法官怎样做工作,被告人一方都不赔偿被害人,最后表示宁可把应该赔偿的钱全部赠送给法院,也不给被害人一分。针对这种情况,法官考虑到案件的特殊背景,知道被告人一方是在顾全面子,便决定变通调解,确定应赔数额后,让被告人一方以捐献司法救助金的名义把赔偿款全额交到法院,由法院出具了相应的票据。之后,法庭再将被告人方交到法院的钱全部转交给被害人,并根据实际案情酌定对被告人处以拘役四个月的从轻判决。接到判决书后,双方明白了法院的良苦用心,都表示十分满意。

   5、巧借基层工作网络调解法。我们都有这样的体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单靠法院做工作往往难以成功,而是一项需要方方面面共同参与的综合性系统工程 。在调解中,我们不但需要法官充分发挥聪明才智、付出辛勤的努力,而且还要借助于当事人所在单位 、基层自治组织、代理人等各方面的力量,这些因素在诉讼调解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往往能为诉讼调解的成功提供很大的帮助 。我院利用由基层工作网络调解了大量案件。我县的基层网络工作人员覆盖全县448个行政村和各机关单位,网络人员达到上千人,这些人员都是在村里或单位里有威望的干部、长者,熟悉当地和本单位的情况,与群众能打成一片。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不能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过于亲近,而且当事人也不容易相信法官的话,与此相反,他们却信任他们熟悉的基层网络工作人员。法官作为调解工作的指导者,要利用基层工作网络人员所长,与他们及时交流,了解情况,商讨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就调解方案的可行性达成共识,再通过这些网络人员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如我院审理的李旺交通肇事案,李旺无证驾驶无牌无照两轮摩托,与王东驾驶的摩托相撞,李旺受重伤,王东颅脑严重损伤致呼吸衰竭而死亡,李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旺年迈的父母、寡妻及年幼的两个孩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26万余元。但李旺经济条件差,他的弟弟东拼西凑才借到了52000元。双方差距太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后承办法官邀请被害人所在村的支书,也是我们的基层工作网络员武留勤参加调解。他向被害人家属讲明可以按法律规定做出判决,但限于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家庭状况,判决难免会成为“空判”。基于他在本村的威望,经过他苦口婆心、耐心细致的工作,被害人家属谅解了被告人,接受了52000元的赔偿金,法院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尝试的调解方法还有不少,比如:冷处理法,批评教育法,领导参与法等等,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已经调解的案件,如何量刑是审理中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这为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同时也要防止以赔代刑。不能把民事赔偿数额与从轻量刑的幅度简单地挂钩,而是依据被告人参与调解的动因、积极性、实际履行能力、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等情况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综合确定。我院的经验是:一、只有犯罪较轻的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合理赔偿的,可以考虑酌情从轻。二、对犯罪严重的被告人,即使赔偿好一般也不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有赔偿能力,在判决前拒不赔偿的,可以视为悔罪态度不好,不考虑从轻处罚。三、当事人双方私下自愿达成的超出被害人物质损失范围的超额赔偿协议,法院不予干涉。四、对并不是真诚悔罪,只是想借此逃避法律制裁的,不能仅仅因为达成了调解协议、支付了民事赔偿金就给与从宽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并没有减少,而民事赔偿金的支付仅是履行其应尽的法律义务。

   以上是我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中积累的一些经验和体会,这些做法在减轻矛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不免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我们将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继续向先进法院学习、进一步探索,不断提高我们的司法能力和调解水平。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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