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假期刚过,尉氏县庄头镇某村的村民朱某一大早就来到了尉氏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以某村村委会无故剥夺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将某村村委会为被告,诉至法院。
经我院水坡法庭审理,承办人靳二民发现这是一起侵害妇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例,其高度重视,对该案进行了深度调查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朱某系尉氏县庄头镇某村村民,2009年朱某在该村取得2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014年朱某与一甘肃籍男子结婚,但朱某的户口并未迁出,朱某也未在甘肃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某村村委会以朱某已婚为由将其承包的2亩土地收回,而后又发包于他人。朱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我院认为,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生存基础,依法受法律保护,朱某依法取得2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现仍在承包期限内。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尽管朱某已出嫁,但其并未在婆家获得承包地,所以朱某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予保护,朱某对该承包地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某村村委在该土地承包期内以其“添、去土地”惯例做法,收回承包人承包的土地再分配,该做法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因错误的惯例做法,导致发生纠纷。发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某村村委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其应当停止侵害、返还原告的承包地,并赔偿损失。
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了判决,要求被告某村村委停止侵害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朱某所承包的2亩土地,并赔偿朱某损失1000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服从判决,该纠纷得以解决。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因此,我们在各个领域对妇女权利的保护都要得到重视,不得以封建思想歧视妇女,任性侵害、剥夺妇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