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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后 恋爱期间的借款该不该归还?

  发布时间:2018-03-05 10:54:53


    恋人分手后,恋爱期间一方借与另一方的钱款是否有权向对方索回?恋人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能否受到法律保护?近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正是“恋人”变为“陌路人”后,要求偿还借款的纠纷。最终,鼓楼法院依法调解被告李爱国返还原告赵依云借款8万元。 

    赵依云离异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李爱国,经过沟通,彼此感觉良好,二人确定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李爱国以经营店铺资金不足为由,向赵依云借款10万元,赵依云将自己10万元额度的信用卡交与李爱国使用。2016年期间,李爱国通过刷卡和套现的方式将10万元使用完毕。此后,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结束了恋爱关系。分手后,赵依云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多次向李爱国主张偿还信用卡内的借款,在李爱国归还了2万元后,剩余钱款均没有再偿还。无奈之下,赵依云将李爱国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 

    审理中,李爱国辩称同居生活时互有经济往来,借条是分手时迫于无奈出具的,实际没有所谓的借款。而赵依云则称,这10万元钱款和日常生活没有关系,因为双方分手,这笔大额的借款当时书写了借条。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李爱国出具的借条应为其真实意思的表达。开庭后,李爱国来到法院,经调解,达成了李爱国支付8万元给赵依云的调解协议。

    鼓楼法院主审法官侯二伟认为,涉讼借贷关系虽发生在恋人之间,但从法律上来讲,与常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无区别,更与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完全不同。同时,还应正确划分恋人之间的一般正常花销与合法借贷之间的区别,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抵销关系。因此,被告认为其在恋爱期间亦为女方花费颇多或可抵销借款的想法,实属认识上的误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以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对此亦予认可,仅仅抗辩称借条是分手时迫于无奈出具的,对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文中涉及当事人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紫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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