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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法院执行局年底再执结一起“骨头案”

  发布时间:2018-01-24 14:58:37



    1月22日下午,在尉氏法院执行局办公室,执行法官将执行到位的赔偿款97000余元当场交付申请人,缓解了申请人高某花钱治病的燃眉之急,也为该案画上句号。

    2015年1月12日下午,高某与同为尉氏县新世纪中学学生的刘某发生争吵,二人在扭打之间,刘某从身上掏出匕首将高某脸部、颈部划伤,后高某被送到尉氏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因双方家属及校方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高某的父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尉氏县新世纪中学诉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相应赔偿款。同年4月份,该案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依法判令被告人刘某承担117000余元赔偿款、被告尉氏县新世纪中学承担30000余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尉氏县新世纪中学向原告方交付所属款项,另一被告方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未履行判决义务,高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转入执行程序,经案件承办法官多方协调,被执行人刘某的父亲交付了两万元执行款,剩余款项迟迟没有着落。在近日开展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的专项行动”中,执行法官将该案列入重点办理对象,加大执行力度。1月18日,在尉氏县法院执行局开展集中执行行动中,承办法官将该案被执行人刘某的父亲带至法院执行局进行约谈,在法官言明拒不履行判决的利害后,被执行人同意赔付剩余执行款。1月22日上午,被执行人刘某的父亲将剩余赔偿款送到尉氏法院执行局,下午上班后,执行法官通知申请人高某的法定代理人前来领取执行款,并对赔偿款进行了当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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