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下午2点,被执行人李某通过手机转账将剩余3万多元执行款汇到了法院指定账户,至此,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2016年5月26日,原告张某在跟随被告李某修路过程中,因不慎操作磨光机,导致腹部被磨光机打伤。后经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胸、腹腔手术后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肝脏手术后为八级伤残。2017年4月20日,该案经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认定该案属安全生产事故,原告张某为劳务提供方,被告李某为劳务接受方,故李某应对张某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给付赔偿款共计13万多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在向张某支付了住院费用共计9万多元后,以其他费用不应由自己承担为借口拒绝赔付剩余赔偿款,张某无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迟迟未履行义务。
12月14日上午,案件承办法官将被执行人李某传唤至法院执行局。在法官询问其何时交付剩余赔偿款时,张某先是以法院判决认定的赔偿款数额过高为由推诿扯皮,经法官一番耐心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后,李某又称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拿不出这么多钱。后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在下午上班后对李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中午下班后,案件承办法官让被执行人李某和自己一起去法院食堂吃饭,李某执意不去,法官便自掏腰包为李某点了一份外卖。当法官将外卖递给李某时,李某一脸的惊讶,态度也瞬间软了下来。法官见此情形便“趁热打铁”,再一次做其思想工作。自知理亏的李某被法官细心周到的工作方式触动,当即表示要想办法筹钱,把剩余的赔偿款履行完毕。一个小时后,李某将从亲友处借来了3万多元转到了法院执行款账户,履行了法院判决的全部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