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在民事案件中已被查封,若当事人却无视法院强制措施,擅自将查封的财产转移变卖,或将面临刑事处罚。
2016年8月份,开封市绽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老板赵运田,从开封市大地烟花鞭炮有限公司老板陈建标手中赊了一批鞭炮,后经陈建标多次催要,绽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一直不清偿债务,无奈之下,陈建标把绽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告到了祥符区法院。祥符区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于2016年12月16日裁定,查封存储在绽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仓库内价值三百一十万元的鞭炮,随后,祥符区法院向被执行人赵运田送达了查封裁定书和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依法办理了查封手续后,张贴了封条。2017年1月份,在祥符区法院不知情的情况下,绽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将法院的封条撕掉,把货物拉出去卖了。因绽放烟花鞭竹有限公司的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目前该案已经转入刑事立案。祥符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运田非法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严重,遂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对其依法提起公诉。
法官说法:在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经常遇到当事人擅自处分(转移)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情况。对于这种行为,不少当事人认为,自己处理自己的财产并不是犯罪。实际上,人民法院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案中,赵运田明知其名下财产已被法院查封,仍擅自变卖,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且情节严重,赵运田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因此,人们要尊重司法机关的财产保全行为,切勿抱存侥幸心理,否则,在民事案件中的不当行为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