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养宠物成为一种时尚,但由于管理不慎,宠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当出现宠物咬伤他人的事件时,作为饲养者或者管理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11月2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三团队成功调解一起因饲养家猫抓伤他人的民事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法官耐心细致、入情入理地调解下,最终握手言和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2017年10月14日,原告邵可欣在被告王春霞的服装店试穿衣服时,不慎被王春霞饲养的家猫抓伤。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原告邵可欣于2017年10月16日起诉至鼓楼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春霞赔偿原告包括狂犬疫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4914元。
承办法官丁金环受理该案后,与书记员杨盼盼及时通知被告王春霞到法院领取应诉手续。被告来到法院后,丁金环法官并没有只是简单向被告送达有关应诉手续,而是耐心倾听被告意见,积极做思想工作,丁金环法官向被告指出,饲养的家猫咬伤他人,其作为饲养人有管理不当的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过法官释法明理,被告逐渐认识到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同意就该案进行调解。
11月2日上午,双方当事人如约来到法院,丁金环法官结合本案的案情,向双方提出了合理合法的调解建议,双方对法官的建议表示赞同,并愉快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费用2000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文中涉及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