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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及高管、职员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案一审公开开庭

发布时间:2017-09-08 13:23:39


  被告单位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高管、职员郭文印、刘宏志、杨勇、张新成、郭丽杰、孙艳峰及肖艳玲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一案,2017年9月8日上午在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夏,为应对纪检机关调查,经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达置业)实际控制人郭文贵授意,时任裕达置业副总经理的马成(另案处理)与时任裕达置业董事长代表的被告人郭文印商议后,安排时任裕达置业财务总监的被告人张新成、时任郑州裕达国贸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达酒店)财务总监的被告人孙艳峰组织财务人员对郑州裕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达国贸)、裕达酒店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表进行清理;时任裕达置业审计督查部总监的被告人刘宏志对清理过程进行监督后,将相关会计资料交时任裕达置业副总经理的被告人杨勇组织销毁。经鉴定,裕达酒店被故意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人民币40.48381亿元;裕达国贸被故意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人民币4.5774亿元。

  2014年6、7月份,为应对侦查机关调查,郭文印安排刘宏志、张新成销毁相关会计资料。在刘宏志监督下,张新成安排财务人员将裕达置业、郑州仲良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良行物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物会计报表清理后,交杨勇组织销毁。经鉴定,裕达置业被故意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人民币34.897102亿元;仲良行物业被故意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人民币706.18万元。

  2015年初,为应对侦查机关调查,时任裕达置业副总经理的被告人郭丽杰,安排时任裕达置业财务部经理的被告人肖艳玲,组织财务人员对裕达置业管理的“空壳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物会计报表进行清理,后藏匿于裕达置业西塔1308室。同年6月,郭丽杰安排肖艳玲将上述会计资料交刘宏志监督,由杨勇组织销毁。经鉴定,裕达置业管理的“空壳公司”被故意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人民币19.646827亿元。

  公诉机关根据指控的事实,认为应当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追究被告单位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文印、刘宏志、杨勇、张新成、郭丽杰、孙艳峰及肖艳玲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围绕起诉指控的事实进行调查,公诉机关运用多媒体等形式进行举证,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单位、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被告人郭文印、刘宏志、杨勇、张新成、郭丽杰、孙艳峰、肖艳玲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系郭文贵授意或主管人员安排,系从犯;杨勇、孙艳峰、肖艳玲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庭审结束时,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表示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各被告人均表示认罪,并对自己参与犯罪表示了深刻的忏悔。

  据了解,本案开庭前,法庭召集了由公诉人、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案件审理时,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不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不申请调取新的证据,不申请重新鉴定,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司法机关充分保障了被告单位、被告人及辩护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各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对办案机关依法文明办案表示感谢。

  被告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贾国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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