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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亭区人民法院繁简分流成效 节约司法资源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7-08-21 10:30:13


    司法改革以来,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龙亭区人民法院以“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为目标,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实行“简案简办快办,繁案细办精办”,切实解决“案多人少”难题,全面提升法院审判的质量与效率。截至7月,适用简易程序657件,简易程序适用率89.14%,我院今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41件,适用率全市第一,率先完成了繁简分流速裁速决的目标。

    完善诉讼服务流程,强化繁案和简案的甄别、衔接和转化。一是做好立案甄别分流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使用简易程序。在立案阶段,首先由工作人员进行案件的甄别分流,除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其余案件全部立为简易程序案件,适用独任制审判,立案之后三个月内审结。此类实行快审快结的案件中,标的额为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二是开展诉前调解,将简单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立案时,经当事人同意,可将案件分至诉调对接中心,由资深诉前调解员进行初步调解,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迅速将矛盾平息。较为复杂的矛盾,若经过诉前调解无法达成协议,转化为诉讼,予以立案受理。三是积极推行司法确认,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当事人双方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经确认有效的,该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经确认部分或者全部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确认程序采用独任审判制,免去法院重复调解部分的浪费,节约了司法资源,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四是完善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化机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或者经简易程序未达到化解效果的,可以及时变更成普通程序进行分阶段审理和多次开庭。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不适合再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承办法官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正常审理程序的手续。

    构建多层次诉讼程序适用机制,发挥不同审判程序解决相关案件的最大效能。一是运用多层次民事诉讼程序。根据案件特点、诉讼标的大小等因素,强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合理选择普通程序解决纠纷,定纷止争。二是完善多层次刑事诉讼程序。根据案件难易、刑罚轻重、认罪与否等情况,依法选择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简单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精审,严格适用普通程序,提升庭审实质化,加大人权司法保障力度,促进司法公正。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加强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的衔接配合,采用速裁程序后可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在看守所、执法办案单位等场所建立速裁办公区,推动案件信息共享及案卷无纸化流转。三是构建多层次行政诉讼程序。符合速裁程序条件的,经过阅卷或与当事人谈话,可不经过开庭审理,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对于复杂案件,如行政附带民事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护自身权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合理分配审判力量。一是组建审判团队,对案件审理进行专业化类型化分类。科学设置和组建9个审判团队,分别为2个刑事案件审判团队、4个民事案件审判团队、1个行政案件审判团队、1个民事速裁审判团队、1个家事纠纷审判团队。二是合理分配人案科学配比,均衡分配工作量。审判团队组成模式为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按1:1:2比例配备,即1名法官配备1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执行团队采取执行长、执行员、书记员、法警1:1:1:1比例配备。

    利用简易程序优势,快审快结缩短案件周期。一是简易案件,快审快结。采用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的原则,审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原告李某于2月27日上午购买汽车交强险,当天下午与被告邢某发生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用四千余元。保险公司认为购买的保险生效期为第二天,当天交通事故不在保险范围内。但由于保险公司对生效时间未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属于无效条款。案件事实清楚,经过简易程序,程序简化,三个月内便将医疗费等费用交到了原告手中,获得了当事人的称赞。二是实行集中审理,缩短周期。由立案团队进行统筹安排,合理调度,将多个案件集中立案,集中移送,减少案件从立案转入审理的流转周期。由法官团队集中排期、开庭、宣判,在同一时段内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当庭宣判,形成案件快速审理链条。三是利用庭前会议,集中解决程序问题。开庭之前召开庭前会议,进行核对当事人身份、组织交换证据目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事项。对于庭前会议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在庭审时简化举证和质证。

    创新工作方式,采用集约高效的便民措施。一是创新送达方式。采用简易程序后,法官助理或书记员通过电话、邮件、即时通信等简便方式告知当事人案件的受理情况、合议庭组成人员,直接通知当事人询问或者开庭时间。二是创新庭审方式。法庭调查提纲化,开庭笔录模板化,提高审判效率。小额诉讼程序可采取“门诊式”庭审方式,对一定数量案件的当事人集中进行诉讼风险提示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一次审理,当庭宣判;对于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等诉讼要素相对集中的民事案件,可实行“要素式”庭审方式,根据当事人庭前填写的要素表,围绕争议要素同步进行调查和辩论。三是创新裁判文书。简单案件简单化说理,积极推广使用令状式、要素诉式、表格式等格式化裁判文书。

    制定《繁简分流工作实施办法》,明确司法确认、小额诉讼、速裁程序等适用规则。对以下几类案件按速裁程序办理: 不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的案件;案情较为简单的家事纠纷;争议不大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债权债务明晰的民间借贷纠纷;数额较小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较为简单的劳务合同纠纷;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符合快执条件的简单执行案件。

责任编辑:王紫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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