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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公司粗心电脑被盗不知晓 客户怒上法庭讨说法要求赔偿

  发布时间:2008-08-29 08:50:03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8月27日,开封市鼓楼区法院审结一起由京都科技开发公司状告宇天智能安防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京都科技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开封市一家经营品牌电脑的专卖店,为了保证夜间店内物品的不被丢失,2007年2月9日科技公司与市内一家提供安防服务宇天智能安防有限公司(简称安防公司)签订了《开封区域安全防范报警系统110报警系统服务协议书》,将专卖店的安全防范交与安防公司负责,协议约定:“如因乙方(安防公司)的报警器材失灵或乙方人员失职,使甲方(科技公司)标的区域内的财物遭受损失而责任归于乙方,乙方应按约定予以赔偿”。2007年10月18日下午,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店内仓库被盗,随即报警,经清查共丢失液晶电脑显示器20台,电脑主机1台、硬盘1块、内存条1条,共计价值34500元(按进货价计算)。而安防公司安防系统监控记录也同步显示,2007年10月17日凌晨3点32分被盗地点曾发生报警一次,10月18日凌晨1点43分、2点5分曾发生两次报警,安防公司巡逻人员到现场检查认为无异常后返回。接到科技公司报警后,公安机关确认窃贼是从后窗进入,案件至今未侦破。科技公司在与安防公司协商未果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安防公司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安防公司承担其被盗物品损失34500元。

    而接到诉状的安防公司辩称,2007年10月18日凌晨1时43分19秒,科技公司仓库后窗报警器报警,巡逻人员到现场检查无异常,通知监控中心后返回。同日2点5分59秒,上述防区又报警,巡逻人员到现场检查无异常。当时下午18时左右,科技公司电话通知其仓库失窃,原告要求公司赔偿损失,证据不足。现公安机关未侦破此案,对失窃事实无法查清,且无法确认原告被盗物品数量及价值,只有公安机关破案后,才能确定我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开封市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安防系统服务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被告安防公司在本案所诉失窃地点发生三次报警的情形下,未能引起高度重视加强职责防范,致使被盗事实发生,且双方在合同中对赔偿责任、程序、赔偿价值及赔偿义务对象有明确的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此案应待公安机关破案后才能确定如何赔偿的抗辩,与合同约定不符,且被告未能提供其免责的证据,对此法院不予采纳。最后,鼓楼区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安防公司赔偿原告科技公司物品损失34500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660元。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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