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杜某虽然曾两次被判刑,但刑满出狱后,仍不思悔改,竟知法犯法做起了运输毒品的买卖。日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1989年4月,被告人杜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6年11月因犯出售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于2013年7月8日刑满释放。
2016年12月30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将疑似毒品装入一黑色布制双提带手提包随身携带,从河南省驻马店汝南县梁祝镇乘坐大巴车将随身携带的疑似毒品运往开封,当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杜某在开封市禹王台区禹王台公园对面下车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当面称重,疑似毒品的晶体状物净重99.45克,疑似毒品的土褐色颗粒状物贰号净重87.87克,疑似毒品的棕色颗粒状物净重205克。后经理化验检鉴定,棕色颗粒状物未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土褐色颗粒状物检出含量为74.64%的毒品海洛因成分,晶体状物检出含量为82.02%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国家对控制药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