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各种国家工作人员招录、招聘考试已成为进入国家工作人员序列的一个主要渠道,特别是我们法院系统在公务员招录之外,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还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招聘大量劳务派遣制人员,或是聘任一些公益岗位人员。为了在全社会形成打击拒执行为的舆论氛围,防止一些拒执人员进入国家工作人员序列,或是进入法院从事一些辅助工作。
笔者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在包含公务员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招录中,把具有拒执行为(或是失信被执行人)作为报名的禁止条件,特别是在法院系统的人员招录和聘用上更应如此。这不但在实践中能够防止拒执人员进入国家工作人员序列,而且是对遵守法律和裁判的一种指引和倡导。
在国家工作人员招录中,把拒执行为纳入国家工作人员招录审查,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合理性。我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把应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必备条件,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在国家和各地举办公务员考试中,经常把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良好的品行作为报考条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一个连法院裁判都不履行的人员,是谈不上拥护宪法的,是否具有良好的品行也值得商榷。这些拒执人员,是不应该进入国家工作人员序列,具有为人民和社会服务资格的,更不要说进入法院从事司法审判工作了。
在当前,我们法院系统至少应把具有拒执行为作为购买社会服务和聘用公益岗位人员的禁止条件,这不但有法律法规基础,还是很好操作和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