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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还钱你爱理不理 判了刑你后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7-07-07 10:10:06


    开封市祥符区人姜永杰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置之不理,甚至在两次司法拘留之后仍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近日被祥符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2015年9月14日下午,祥符区人姜永杰因琐事把邻村人梁书远打伤,后来梁书远把姜永杰诉至法院,2016年6月13日,开封市祥符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姜永杰支付给梁书远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6582.93元。经判决生效后,姜永杰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梁书远向祥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向姜永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由于姜永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财产,2016年12月20日,姜永杰被祥符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姜永杰仍然明确表示,自己一分钱都不会给梁书远。2017年2月20日,祥符区人民法院再次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姜永杰还是拒绝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

    2017年4月26日,梁书远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姜永杰的刑事责任。

    祥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姜永杰未按判决履行赔偿义务,在法院对其实施拘留措施之后,姜永杰拒绝报告财产状况、不履行法定义务,其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理解析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当认定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姜永杰在接到法院的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自己财产情况,且在被拘留两次的情况下仍不执行法院判决,他的行为显然触犯了刑法。(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紫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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