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女儿学游泳,自家轿车却被该公司脱落的瓷砖砸坏,要求赔偿竟遭拒绝。近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云某车辆维修费1200元。
2017年4月5日,原告云某的女儿在被告某有限公司处办理了有偿培训游泳卡一张,用于长期游泳培训。4月8日下午5点30分左右,原告的爱人开车送女儿到被告处进行游泳培训,进入被告院内时,由保安指挥车辆停放在游泳馆门前的空地上,当晚8点左右,游泳结束,原告的爱人和女儿取车时发现汽车车顶被被告院内健身馆外墙上坠落的瓷砖砸坏。原告将该车送往汽车公司维修,支付维修费1200元。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拒绝给予原告车辆赔偿,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车辆被被告所管理的建筑物发生脱落受损,事实清楚,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车辆因本次事故损失进行维修,花费1200元,有相关票据予以证明,法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该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