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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摔倒骨折仍被拉着听课 保健店未尽安保义务被判担责60%

  发布时间:2017-05-25 10:14:34


    75岁杨老太在参加保健食品店举办的健康知识讲座时,不幸踩上结冰路面摔得腿部骨折,但仍被工作人员拉着去听课,出了这样的状况,保健店是否要担责呢?近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某保健食品店承担60%的责任,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8760.80元。

    2015年12月29日,原告杨某受邀到被告某保健食品店听健康知识讲座,早上8点左右,由于听讲座的人越来越多,被告组织原告及其他参加人员从门店到另一处稍大的房屋听课,原告在途经案外人经营的门店台阶处时,因该门店空调外机漏水结冰导致路面湿滑,原告不慎摔倒。事发后,被告不闻不问,仍架着原告继续听课。12点左右,被告工作人员将原告送至一五五中心医院,门诊初步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但原告未住院治疗。2016年1月2日,原告因腿疼难忍,入住第二人民医院,经诊断同样为左股骨颈骨折,共住院治疗21天,支付医疗费39567.50元。原告出院后多次向被告索赔,但一直未果。2017年3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46881.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活动组织者,在原告受伤后未及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治,更未在医院做出初步诊断后要求原告住院治疗,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而原告作为成年人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且在医院做出初步诊断后未坚持住院治疗,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其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对原告合理的损失,由被告承担60%的责任,应赔偿原告共计48760.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紫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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