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因自己电动车被盗,不及时报警积极寻找,想弥补损失又将他人电动车盗走的袁某和程某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700元。
2008年3月25日晚,袁某和程某在县城逛一超市时,袁某的电动车被人盗走,两人出来发现后,见超市门口停车处有一辆绿色电动车,于是决定自己弥补损失,两人即将该车盗走,后袁某将该电动车给其家人使用时被失主认出并报警,案发后,该电动车退还失主,经物价部门认证该车价值1370元。兰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和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袁某和程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被盗物品已退还失主,对二人均可从轻处罚,判处袁某和程某犯盗窃罪,各处罚金2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