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河岸保护带内建房屋 补办许可证被判撤销

  发布时间:2008-08-26 11:36:59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金明区的杨国顺在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证件的情况下,在开封市黄汴河东岸保护带内建设房屋,并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证因违反有关法规被开封市金明区建设局决定撤销,8月26日,开封市金明区法院判决维持该撤销决定。

    2002年10月,杨国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在开封市金明区城西办事处黄汴河中街28号位置建设房屋2间,面积为33平方米。该处实际土地权属人为河南天龙建安股份有限公司,且该建筑占压开封市黄汴河东岸保护带4米。2006年9月,杨国顺在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情况下,向开封市金明区建设局申请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建设局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为杨国顺补办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存在违法的情况后,于2007年3月,作出了撤销该许可证的决定。因杨国顺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国顺在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证件的情况下,在开封市黄汴河东岸保护带内建设房屋,并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补证行为违反了有关关于开封市规划区内城外河道两岸15米内为保护带的规定,该建设局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自己补办的许可证存在违法行为,且许可证建设个人名称与实际土地权属人的名称不符为由,作出撤销该许可证的决定,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法院故作出判决维持该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责任编辑:马中东    



关闭窗口

地址:开封市晋安路68号  
邮编:475004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