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7日,开封市祥符区的司清丽离婚时和丈夫柴东升有约定:外债全部由柴东升承担。2017年1月18日,卢新设起诉柴东升、司清丽要求偿还债务。近日,祥符区法院判决柴东升、司清丽连带清偿卢新社工资款19604元。
开封市祥符区的司清丽与柴东升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柴东升在兰考承包了一建筑工地上的业务,柴东升负责带班现场管理,司清丽负责进行工资结算。2016年10月9日,工地完工后,柴东升以“工程款还没结算、钱没有要回来”为由,给工人卢新社等人分别打了欠条,其中欠卢新社工资19604元。2016年11月17日,柴东升和司清丽在祥符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外债全部由柴东升承担。后经卢新社多次催收,柴东升均以无钱为由进行搪塞。
2017年1月18日,卢新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柴东升、司清丽共同偿还欠款。
诉讼中,柴东升对欠付卢新社工资款无异议,但称工程款司清丽还占用一部分。司清丽则辩称,她和柴东升离婚时有约定,所有债务由柴东升负责偿还。二人对拖欠的工资款相互推诿拒不支付。
祥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司清丽应对发生于她和柴东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柴东升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法院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法理解析
本案中虽然二人离婚时关于外债承担有约定,但该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 除非该约定事先征得了债权人即卢新设的同意。故司清丽与柴东升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约定不能约束债权人卢新社。卢新社可以起诉柴东升、司清丽双方或任意一方要求还款。
虽然司清丽的债务不因离婚协议而免除,但她可以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依该协议对债务的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柴东升追偿。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