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某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转弯时,与直行而来原告张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轿车受损,杨某受伤。3月3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令原告张某承担事故80%的责任,被告杨某承担事故20%的责任。
2016年8月11日16时,在310国道开封巨力厂西400米处,原告张某驾驶轿车由东向西行驶,与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北转弯的被告杨某发生碰撞,造成轿车损坏,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市公安局南苑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维修车辆花费15300元,另还支付评估费600元、施救费400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辆行驶必须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张某驾驶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经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即承担80%的责任;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即承担事故20%的责任。故对涉案车辆维修费用15300元和施救费400元,由被告杨某承担20%的责任即3140元,下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关于原告主张评估费的诉求,因无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