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胡锦涛总书记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和特征,科学阐释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科学内涵,为今后我们的司法工作指明方向。“三个至上”是我们在新时期的审判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在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如何坚持落实“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是新时期审判活动不容回避而又十分紧迫的政治任务。
一、要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服务于党和人民的事业。
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政治保证,是推动人民法院工作跨步向前的政治前提。在这个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决不能有丝毫的动摇。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认真贯彻上级党委的工作部署,把人民法院自身的业务工作放在党委统一运筹谋划的社会大局中去。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上级党委的监督,保证党委对司法工作的有效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从严治院,努力在执法思想、执法理念、执法作风等方面真正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的不良影响。
人民法院要落实坚持党的领导这一至上原则,队伍建设工作是关键。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建设高素质的政法队伍,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组织保障”。因此,我们的首要工作是加强队伍建设,保证队伍思想上的纯洁性,突显人民法官的政治性。加强审判人员的忠诚教育、廉政意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专业素质培训等,从而打造一支政治思想合格、业务素质扎实、工作作风过硬的法官队伍,着力解决好人民法官是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性问题。其次,要培养提高审判人员的法律业务素质,狠抓业务学习不放松,加大法官岗位培训、技能培训、学历教育的力度,推行竞争上岗、择优汰劣等用人机制,激发法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三是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试行法官助理制度,逐步完善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实现法院各类人员的合理配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努力构建法官队伍的“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不必为”的四不为机制,增强人民法院廉政文化教育的渗透力,强化干警荣辱观念,提高法官队伍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维护人民利益是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法院工作是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关注民生、服务民生、保障民生,必须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入手,着力化解社会矛盾,从公正、高效审理每一起案件入手,查民情、解民难、分民忧,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化忧事,真正把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落到我们审理各类案件的每一个环节,把保障人民利益作为我们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我们工作的根本标准,把社会形势的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做为我们工作的终极目标。下大决心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少数案件存在司法不公、枉法裁判、执行不力、审判人员违法乱纪等问题,认真做好事关人民群众利益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着力化解各类社会矛盾,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抓好、落实好。进一步落实好司法救济措施,扩大司法救济对象,将在社会转型期司法救济触角延伸到更为广泛的范围,及时有效地维护现实生活中迫于各类原因遭受利益侵害而又无力得到司法救济的民众利益。规范完善便民诉讼措施,推出无假日法庭,完善速裁速决机制,制定“判前答疑、判后释法”措施,加大民商事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等,使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持续的发展。
三、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就是确定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理国家的权威标准。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它的一切审判活动都应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规范,通过全部的审判活动,教育公民和全体社会成员以法辩是非、以法定纷争、以法规其行、以法促和谐,增强宪法和法律在社会成员在思想上的规范、指导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要把宪法、法律的权威性与统一性体现在人民法院的具体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重视:一是科学准确的把握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实质,坚持不懈地抓好队伍业务素质的提高,引导法官不断充实自己,加强理论学习与实践的有效统一,造就业务精英,使法官们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增长见识、积累经验、掌握审判工作技巧,提高适用法律的能力。二是优化法院内部管理,增强法院裁判的公信力。目前,由于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交错凝织,相对于立法工作的滞后,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受到很大的阻力,严重影响法院形象和法律文书的即定力和公信力。这种情况在相当一段时间还不能得到完全解决。为此,人民法院要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法院内部管理,确保多办案、办好案、办精案。细化案件质量管理,将案件质量作为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把案件办能铁案,办成精品,从而提升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三是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切实服务于社会大局。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体。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是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在工作思路上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着力服务于社会的发展、民生的改善,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把是否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评判和检验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法律原则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坚持“三个至上”,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集中体现。人民法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捍卫者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要切实落实“三个至上”,努力打造成一支忠于党的事业、捍卫人民利益、忠于宪法法律的社会主义建设的生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