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8年7月21日,兰考法院行政庭采取和解的方式,一天时间成功执行一起环保局申请执行一砖厂的行政处罚案件。
坝头乡朱庄鼎胜砖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于2007年1月擅自开工生产,兰考县环保局于2007年6月25日对其作出兰环罚字(2007)第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兰考县环保局依法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负责人进行了询问了解,该厂负责人对环保部门的处罚愿意缴纳,但是提出经济困难及处罚数额大,难以按处罚决定书履行。针对这种情况执行人员及时调整执行思路,决定采取和解的执行方式。于是及时通知申请人,让他们双方面对面地坐在一起,经过双方的沟通,使执行过程公开透明。通过面对面的对话,行政机关针对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也同意放弃一部分处罚的滞纳金,这样案件在一日之内,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该案以和解方式顺利结案。
兰考县法院行政庭近年来在非诉执行中,采取多种执行方式和措施,特别是善用和解的灵活执行方式,使多起非诉执行案件顺利执结,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力促进了社会和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