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8月20日,河南省杞县法院对被告人彭勇盗窃护城河铁链子一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彭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程广中收购赃物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4000元。
2008年元月,被告人彭勇为贪图蝇头小利,竟将黑手伸向县城护城河边的防护栏---铁链子。于是,彭勇携带作案工具,趁夜晚无人之机,窜到护城河边进行盗窃,共盗窃铁链子12根,重达250公斤。此外,他还盗窃他人汽车电瓶六块,总价值达3819元。将其中四块电瓶及铁链子卖给被告人程广中,程广中明知对方送来的是被盗物品,仍然进行收购,该批赃物经评估价值达227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广中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