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车辆质押费用问题与二手车行产生矛盾,一怒之下竟赶到二手车行泼汽油挟持人质,并以点火同归于尽相威胁。12月27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葛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6年5月3日,被告人葛超将其名下的长城牌哈弗H6白色SUV轿车质押给被害单位某二手汽车交易公司,借款3.5万元。2016年8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葛超因其车辆质押相关费用问题与被害单位发生纠纷,葛超掂着内装20元汽油的白色塑料壶到该公司二楼办公室内,将汽油洒向地面、办公桌以及公司员工陈霞的身上,一手掂着汽油壶一手拿着打火机,并称若不给钱就同归于尽,并要求见公司老板王亮。期间,葛超将部分汽油泼到了在门口劝他的丁伟身上。王亮到办公室后把人质陈霞换出,葛超往王亮的身上撒汽油作为人质。王亮向葛超转账1.8万元后,王亮的朋友董胜又将1.7万元现金交给葛超,葛超让董胜把钱装在袋子里,三人下楼后,葛超被民警抓获。后经鉴定,被告人葛超在现场泼洒的白色塑料壶内的液体含有汽油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公司积极沟通后,该公司表示未遭受实际损失,被告人葛超家中有年迈的父亲和两个年幼的儿女均需要照顾抚养,对被告人葛超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超在公共场所泼洒汽油,并意欲点燃,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葛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超系初犯、偶犯,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该案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并结合调查评估意见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