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光匆匆,春运将至。随着返乡和走亲串友人员的骤增,又到了客车超员高发期。
身边的事:
2016年10月6日9时,长垣人郑松年驾驶大型客车,自周口沿大广高速行驶至开封段时,被开封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高速交警当场查明:该运输客车核载35人,实载59人,超员24人,超员比例为69%,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结果
近日,开封市祥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松年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郑松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理解说:
1、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其中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确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最高可处拘役,并处罚金。而此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营运客车超员违法处罚的规定仅是罚款、扣分(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记6分,罚款200-500元,超过核定载客人员20%以上的,记12分,罚款500-2000元。)因此这种原本只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下的交通违法行为已升级为犯罪。
2、该条款还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客车超载入刑,约束的不仅是司机,还有客车车主。
3、“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即现在执行的超员的入罪标准具体是指: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5人以上;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0人以上;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7人以上。
本案中郑松年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超员24人,超员比例为69%,显然达到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入罪标准。(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