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8月12日,被告人黄九因犯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上诉后,二审予以维持。
被告人黄九系四合伙人黄排六、李民波、李贤林、赵发亮雇佣的司机,且系四合伙人中黄排六之弟。2007年1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黄九驾驶豫B11126号大货车与李贤林、黄排六、李民波行驶至谷营乡闫坝公路新庄路口处,到“老二小吃城”吃饭,期间,黄九独自出来到其停放的大货车上,将车上存放的被害人黄排六、李民波、李贤林、赵发亮四人共有的75030元现金盗走,黄九怕引起怀疑,就用螺丝刀把右侧的车门锁撬坏,然后慌忙跑着找一豆秸垛处藏下,就又回饭店里吃饭。他们吃过饭后看到车门开着,上车看看钱被盗了,就报警了。22日在犯罪嫌疑人黄九的指引下找到被盗的全部现金并退还给被害人。
一审以盗窃罪对被告人黄九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黄九认为量刑过重,其所偷的75030元中有7万元是自家哥哥的,另5030元是车上的费用。盗窃的数额应扣除7万元。
二审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关于所盗现金中有7万元是其哥的,应予扣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经查,75030元现金是包含其哥黄排六在内的四被害人合伙做生意的资金,被告人黄九犯罪时是明知的,故盗窃数额应认定为75030元,综上,对被告人黄九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原判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