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交司机突然急刹车,致一名59岁老妇摔倒受伤。2016年11月30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原告侯某与一被告史某、二被告某交通公司的运输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某交通公司赔偿原告侯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013.18元。
2016年1月7日10时左右,原告候某搭乘某交通公司(二被告)所有的,史某(一被告)驾驶的公交车外出办事,在行驶过程中史某突然急刹车,造成原告在公交车上摔倒。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淮河医院,造成脑震荡、左髋部软组织损伤等病症,共住院治疗9天,花费医疗费8070.93元。2月3日至3月19日,原告以脑梗塞、高血压病2级等病症再次入住淮河医院接受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1218.83元,报销后实际支付4036.09元。此外,原告于2月3日和3月12日又分别在眼病医院、医药科学研究院支付检查费31元、600元。由于两被告拒绝赔偿,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4976.5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一被告史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处置不当,造成原告受伤,故对因此事故受伤的原告产生的各项合理损失,二被告某交通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被告史某系被告某交通公司单位职工,其驾驶行为,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史某不承担责任。原告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共计10013.18元,法院应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的在2月3日至3月19日期间,在淮河医院、眼病医院、医药科学研究院,所产生的治疗费用及损失,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