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被告出售养殖所用的兽药和设备,后被告拒付钱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药款和设备款共计93447元。不料后法院查明得知原告所出售的系无证兽药,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故合同无效。2016年11月18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方斌支付给原告陈阳猪场设备款5972元,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原告陈阳售给被告方斌兽药3批,被告分别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四张,显示欠原告面药350袋,兽药150袋,一类药、二类药270袋,计钱款87475元;另欠猪场设备5972元;药类和设备共计欠原告93447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欠款,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拖,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93447元。
经查明,原告出售给被告的兽药无商品名称、无生产厂商、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兽药的生产、销售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查,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才能从事生产、销售。本案原告向被告出售的兽药,未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书,无法证明原告有资格从事兽药经营,也无法证明原告提供的兽药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所以,原告向被告出售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买卖兽药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兽药款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猪场设备款5972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中涉及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