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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容情

  发布时间:2008-08-20 15:31:32


      两起刑事案件中的两名被告人,涉嫌罪名分别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两名被告人分别是一位中年男子和一位73岁的老太太,而且两个人的案件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那么到底案件因何而起呢?

一、案情

  位于河南省开封市曹门大街35号的一个五金杂货店的店主人是一对夫妇,二人自从1999年开始就投入全部精力,经营这个五金店。通过他俩的苦心经营,小店现在已经有近30万元的资产。一家人的日子过得其乐融融,然而2008年5月28日上午,这个五金杂货店门前却出现了这样一幕:“你们怎么抓人啊?”老太太为了阻止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停地打骂工作人员,并往警车底下钻。在被法警拉出之后,她又往马路快车道上躺。因为老太太年龄太大,又不听劝阻,工作人员只好向开封市曹门大街派出所报警。

  这名老太太到底是谁?她和这家杂货店有什么样的关系?这么大年纪了怎么会做出如此冲动的行为呢?这样的行为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2008年7月1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法院(下称顺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嫌妨害公务的案件。

二、审理

  从公诉人的起诉书中我们了解到,刘爱花是五金杂货店店主范振宇的岳母,范振宇在租房期间,有一段时间未交房租。于是,房子主人开封市顺河区文教局把他们告到了法院。经过一审二审,一直到法院强制执行他们都没有搬出。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刘爱花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遂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诉。

  公诉人首先向法庭宣读了刘爱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中提到,2008年5月28日,顺河区法院组织了相关人员来到刘爱花女儿黄桂荣的五金杂货店。“那些人来了以后就让我们把东西搬出去,我们不搬,并说让他们搬吧。接着我就和法院的人吵了起来。后来,我就往顺河区法院的汽车底下钻。准备抱住他们的汽车轮。一个女工作人员来拉我,我就往她手臂上用力抓了一下,把她的手臂抓破了。后来我坐在了马路当中,又有几个顺河区法院的人来拉我,于是我就乱踢乱跺。过了一会儿警察来了,我就被带到派出所了。”

  顺河区法院副院长凌敏:“当我要求他们腾房时,她就从屋里搬出一个写有‘顺河区法院枉法裁判’等一些侮辱性、煽动性语言的木牌放到道路上,而且挡住门不让执行人员进屋搬东西。在这个过程中,刘爱花将4名法官和法警先后抓伤,我在劝阻她的过程中,也被她抓伤。”

  法庭上公诉人又当庭宣读了证人证言、法院的生效和判决执行通知书、伤势照片及一名执行人员轻微伤的鉴定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刘爱花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刘爱花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没有表示异议。

  不管有什么意见都不能无视法律的尊严,不管有没有委屈都要通过合法正当途径去解决。从感情上说,我们不愿意看到这个老太太被判刑,但是作为公民必须遵守我们国家的法律,所以说我们希望刘爱花能够好好表现,争取尽量减刑,尽早回到正常的老年生活。说到这儿,可能有朋友会问为什么老太太会如此不顾一切去阻挠执法呢?应该说这个根儿就出在这间杂货店身上。这就不得不谈到另外一起刑事案件,还是在顺河区法院,还是在刑事审判庭,只不过这次站在被告席上的是老太太的女婿范振宇。

  从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中我们了解到,位于开封市曹门大街35号的临街房,是开封市工商行政事业用房管理处的直管公房,由原来的曹门大街小学使用。1999年,范振宇夫妇下岗后,与曹门大街小学签订租

  用合同将曹门大街小学西边三间临街房,以每月840元的租金租来开五金杂货店,合同期限为一年半。合同到期后,范振宇夫妇继续承租该房。2004年8月,曹门大街小学撤并,同年12月份,开封市顺河区文教局与范振宇协商将房屋租金降为每月600元。

  开封市顺河区文教局:“一开始他还给我们交房租,后来改为学校住房管理处统一管理的时候,就给他下了一个停租的通知单。可能在这个通知单上,双方有一点分歧。”

  据开封市顺河区文教局反映,范振宇夫妇自2005年7月份开始就没有向开封市顺河区文教局交过房租。于是开封市顺河区文教局就将范振宇起诉至法院。2006年,顺河区法院受理此案,并于同年6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要求:解除开封市顺河区文教局与范振宇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范振宇不服提起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顺河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同时要求范振宇支付给开封市顺河区文教局从2005年8月1日起至腾房之日的租金。

  顺河区法院法官吴鸿雁:“管理处与开封市顺河区文教局签订了租赁合同将该房出租于顺河区文教局。开封市顺河区文教局依法取得了该房的使用权和受益权,经管理处同意后将该房转租于范振宇,而范振宇在使用该房后,拒绝向开封市顺河区文教局交纳房租。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租金,而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为了一套已经租用了8年的门面房,范振宇一家是一直坚持己见,终审判决后他们又向开封中院提起了再审申请。不过再审依然维持了原审判决,直到2008年,在判决书下达1年之后,范振宇一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后来,顺河区法院给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最终达成:开封市顺河区文教局做出让步,主动放弃近3年两万多元的租金。对此,范振宇仍不满足,拒绝腾房。2008年5月23日,开封市顺河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去范振宇的店里张贴执行公告。但是工作人员刚刚离开五金杂货店,黄桂荣就将公告撕了。

  2008年5月27日,顺河区法院对范振宇下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

  2008年5月28日,顺河区法院由院长许新启和副院长凌敏带队去范振宇的店里强制执行。

法庭上,被告人进行了自行辩护,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请求法院给他一次改过的机会。

三、点评

  

  问题一:在形式上两名被告人的行为似乎差不多,都是在阻挠执法,但为什么在罪名定性上,却大相径庭呢?

  郭新志(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范振宇是法律上生效判决书履行的义务人,也就是本案的当事人。如果他不履行,法律上就会认定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求情节严重,和妨害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罪要求的行为方式是不一样的。老太太是案件的案外人,而且她也是法律上生效判决书履行的义务人。如果她是一个义务人的话,她就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她不是法律上生效判决书履行的义务人,所以她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妨害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罪。

  问题二:在案件终审之后,如果说提出了再审的申请,这个时候法院能不能进行强制执行?

  郭新志:可以的。因为我们国家实行两审终审制,也就是终审生效的判决是必须强制执行的。在这个期间,当事人能够做的是在强制执行之前履行义务。法院一般会在对方申请执行的时候,会给一个缓冲期,也就是会给你一个法定期限或者是限制你在一定期限去履行义务。你不履行义务才会强制执行,认为判决书错误的这一方当事人应该及时有效的申请再审,想办法在强制执行前案件可以进行再审,从而终止案件的执行。这样,一方当事人才能够得到最大的保护。

  结束语

  两起案件都是因为门面房的租赁协议而起的,本来是好商量的事儿,为什么会闹到如此地步呢?而且当时文教局已经作出了让步,还有什么事不好商量呢?所以说,一方面我们要讲法理,另一方面也要讲情理。既要遵守法律又要通情达理,这样我们身边的矛盾才会越来越少。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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